独立法条

草种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草种生产

第二十五条

草种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草种生产技术规程》生产草种,并建立草种生产档案,载明生产地点、生产地块环境、前茬作物、亲本种子来源和质量、技术负责人、田间检验记录、产地气象记录、种子流向等内容。生产档案应当保存至草种生产后2年。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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