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草种管理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草种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章 草种生产第二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从事主要草种的商品生产。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草种生产许可证。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