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草种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草种生产

第二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从事主要草种的商品生产。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草种生产许可证。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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