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草种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草种生产

第二十三条

草种生产许可证式样由农业部统一规定。 草种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需继续生产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期满3个月前持原证按原申请程序重新申领。 在草种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许可证注明项目变更的,被许可人应当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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