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草种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草种生产

第二十二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作出是否核发草种生产许可证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对生产地点、晾晒烘干设施、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进行实地考察。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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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种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