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草种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草种生产
第二十二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作出是否核发草种生产许可证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对生产地点、晾晒烘干设施、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进行实地考察。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草种生产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作出是否核发草种生产许可证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对生产地点、晾晒烘干设施、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进行实地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