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草种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草种生产
第二十一条
申请领取草种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草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二)专业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和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 (五)草种晒场情况介绍或草种烘干设备照片及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 (六)草种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 (七)草种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 (八)草种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九)品种特性介绍。 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生产草种是转基因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