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草种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四章 草种生产

第二十条

申请领取草种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繁殖草种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二)具有无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草种生产地点; (三)具有与草种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 (四)具有相应的专业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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