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草种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草品种选育与审定

第十八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公民、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新草品种审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草种科研、生产、经营机构代理。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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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种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