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草种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草种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章 草品种选育与审定第十八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公民、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新草品种审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草种科研、生产、经营机构代理。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