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草种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草品种选育与审定

第十七条

审定通过的新草品种,由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证书,农业部公告。 审定公告应当包括审定通过的品种名称、选育者、适应地区等内容。 审定未通过的,由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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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种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