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草种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草品种选育与审定
第十七条
审定通过的新草品种,由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证书,农业部公告。 审定公告应当包括审定通过的品种名称、选育者、适应地区等内容。 审定未通过的,由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草品种选育与审定
审定通过的新草品种,由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证书,农业部公告。 审定公告应当包括审定通过的品种名称、选育者、适应地区等内容。 审定未通过的,由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