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草种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草种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章 草种质资源保护第十三条国家对草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草种质资源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农业部审批。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