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草种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草种质资源保护

第十三条

国家对草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草种质资源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农业部审批。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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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种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