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草种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草种质资源保护

第十一条

禁止采集、采挖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草种质资源。确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采挖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农业部审批。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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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种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