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草种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草种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章 草种质资源保护第十一条禁止采集、采挖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草种质资源。确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采挖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农业部审批。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