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门(急)诊诊疗信息页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第六条
第六条
患者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婚姻状态、国籍、民族、有效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现住址、联系电话、药物或其他过敏史、就诊卡号/病案号等内容。
(一)婚姻状态:指患者在本次门(急)诊就诊时的婚姻状态。可分为:未婚、已婚、丧偶、离婚、其他。
(二)国籍:参考《GB/T 2659-2000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
(三)民族:参考《GB/T 3304-1991中国各民族名称的罗马字母拼写法和代码》。
(四)证件类型与证件号码:据实填写患者有效身份证件及证件号码。证件类型有:1.居民身份证;2.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3.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4.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6.护照;7.外国人永久居住证;9.其他。
(五)现住址:指患者来院就诊前实际居住半年以上的常住地址。
(六)联系电话:指患者或其联系人的联系电话。
(七)药物或其他过敏史:指患者在本次门(急)诊就诊以及既往就诊过程中,明确的药物或其他过敏史,并采集引发过敏反应的具体药物或其他过敏原,如:青霉素、芒果、花粉等。
(八)就诊卡号或病案号:指本院在实名就诊的基础上,为患者门(急)诊病案设置与身份证明编号相关联的唯一性标识号码,保障患者就诊信息可检索汇总。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