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门(急)诊诊疗信息页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门(急)诊诊疗信息页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医院医务部门、门诊部门或病案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本院信息页信息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分析,以问题为导向不断提升信息页质量。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