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门(急)诊诊疗信息页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门(急)诊诊断应当使用《疾病分类与代码国家临床版》中标准的诊断名称。对于无法明确病因或在《疾病分类与代码国家临床版》中无法找到对应诊断和编码的,应当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常用临床医学名词》或行业内通用的术语、缩写等进行描述性诊断。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门(急)诊诊断应当使用《疾病分类与代码国家临床版》中标准的诊断名称。对于无法明确病因或在《疾病分类与代码国家临床版》中无法找到对应诊断和编码的,应当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常用临床医学名词》或行业内通用的术语、缩写等进行描述性诊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