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门(急)诊诊疗信息页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第十条

第十条

门(急)诊病历的书写内容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有关要求执行。在病历书写中应当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常用临床医学名词》或行业内通用的术语、缩写等。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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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门(急)诊诊疗信息页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