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门(急)诊诊疗信息页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 第十条独立法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门(急)诊诊疗信息页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第十条第十条门(急)诊病历的书写内容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有关要求执行。在病历书写中应当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常用临床医学名词》或行业内通用的术语、缩写等。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