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章 批签发机构确定第九条中检院应当根据批签发工作需要,对批签发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情况及时报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