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生物制品不予批签发通知书、生物制品批签发复审结果通知书由批签发机构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顺序编号,其格式为“批签X(进)检XXXXXXXX”,其中,前X符号代表批签发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或者机构的简称,进口生物制品使用“进”字;后8个X符号的前4位为公元年号,后4位为年内顺序号。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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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