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销售、使用未获得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的生物制品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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