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 / 第四十三条独立法条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销售、使用未获得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的生物制品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