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批签发机构在承担批签发相关工作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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