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签发机构、核查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批签发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批签发结论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签发结论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批签发结论的; (三)批签发过程中违反程序要求,私自向批签发申请人或者第三方透露相关工作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批签发过程中收受、索取批签发申请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现场检查的。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