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复 审

第三十六条

复审维持原决定的,发给生物制品批签发复审结果通知书,不再受理批签发申请人再次提出的复审申请;复审改变原结论的,收回原生物制品不予批签发通知书,发给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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