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五章 复 审第三十四条批签发申请人对生物制品不予批签发通知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生物制品不予批签发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原批签发机构或者直接向中检院提出复审申请。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