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复 审

第三十四条

批签发申请人对生物制品不予批签发通知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生物制品不予批签发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原批签发机构或者直接向中检院提出复审申请。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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