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章 审核、检验、检查与签发第三十三条批签发机构应当对批签发工作情况进行年度总结,由中检院汇总分析后,于每年3月底前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