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审核、检验、检查与签发

第三十三条

批签发机构应当对批签发工作情况进行年度总结,由中检院汇总分析后,于每年3月底前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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