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审核、检验、检查与签发

第二十九条

批签发机构根据资料审核、样品检验或者现场检查等结果作出批签发结论。符合要求的,签发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加盖批签发专用章,发给批签发申请人。 批签发机构签发的批签发电子证明与印制的批签发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按照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在销售时,应当出具加盖企业印章的该批产品的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复印件或者电子文件。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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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