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审核、检验、检查与签发

第二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物制品存在重大质量风险的,应当根据检查结果及时通知批签发机构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相关产品不予批签发或者暂停批签发。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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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