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章 审核、检验、检查与签发第二十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物制品存在重大质量风险的,应当根据检查结果及时通知批签发机构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相关产品不予批签发或者暂停批签发。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