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审核、检验、检查与签发

第二十二条

批签发机构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完成批签发工作。批签发申请人补正资料的时间、现场核实、现场检查和技术评估时间不计入批签发工作时限。 疫苗类产品应当在60日内完成批签发,血液制品和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应当在35日内完成批签发。需要复试的,批签发工作时限可延长该检验项目的两个检验周期,并告知批签发申请人。 因品种特性及检验项目原因确需延长批签发时限的,经中检院审核确定后予以公开。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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