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审核、检验、检查与签发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品应当按照注册标准进行全部项目检验,至少连续生产的三批产品批签发合格后,方可进行部分项目检验: (一)批签发申请人新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上市的产品; (二)生产场地发生变更并经批准的; (三)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更并经批准的; (四)产品连续两年未申请批签发的; (五)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责令停产后经批准恢复生产的; (六)有信息提示相应产品的质量或者质量控制可能存在潜在风险的。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