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批签发申请

第十七条

对于国家疾病防控应急需要的生物制品,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企业在完成生产后即可向批签发机构申请同步批签发。 在批签发机构作出批签发合格结论前,批签发申请人应当将批签发申请资料补充完整并提交批签发机构。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