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批签发申请

第十三条

按照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批签发申请人在生产、检验完成后,应当在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系统内填写生物制品批签发申请表,并根据申请批签发产品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所在地或者拟进口口岸所在地批签发机构设置情况,向相应属地的批签发机构申请批签发。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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