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批签发机构确定
第十条
批签发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要求该机构停止批签发工作: (一)发生重大差错、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 (三)经评估不再具备批签发机构评定标准和条件要求的。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批签发机构确定
批签发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要求该机构停止批签发工作: (一)发生重大差错、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 (三)经评估不再具备批签发机构评定标准和条件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