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制定机关
国家民委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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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