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六条公安部门在办理新增人口户口登记时,应当根据新增人口父母的民族成份,确认其民族成份。新增人口的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应当根据其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予以确认并登记。制定机关国家民委 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