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

本办法所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与继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

制定机关
国家民委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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