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国务院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监管公民民族成份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民委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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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