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条国务院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监管公民民族成份的登记和管理工作。制定机关国家民委 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