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族成份,是指在户口登记中填写的经国家正式确认的民族名称。制定机关国家民委 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