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条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生育或者依法收养的子女取得中国国籍的,其民族成份应当依据中国公民的民族成份确定。外国人取得中国国籍的,其民族成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制定机关国家民委 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