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生育或者依法收养的子女取得中国国籍的,其民族成份应当依据中国公民的民族成份确定。

外国人取得中国国籍的,其民族成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制定机关
国家民委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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