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违规确认或者更改的公民民族成份,由公安部门按照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调查处理意见书予以更正。

公民民族成份在户籍管理过程中被错报、误登的,由公安部门按照纠错程序更正其民族成份。

制定机关
国家民委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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