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民族事务部门、公安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一)对符合条件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登记、审批、变更公民民族成份的;

(三)违规审批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申请的;

(四)违规登记或者变更公民民族成份的。

制定机关
国家民委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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