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各级民族事务部门与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公民民族成份登记信息化建设,建立民族成份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交换民族成份登记、变更统计信息。

制定机关
国家民委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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