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办理进口报检时,应当提供进口许可制度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并配合海关实施入境验证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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