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海关总署根据需要,制定、调整并公布海关实施入境验证的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目录(以下简称《入境验证商品目录》)。

对列入《入境验证商品目录》的进口商品,由主管海关实施入境验证。

制定机关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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