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的入境验证管理工作。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的入境验证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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