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入境验证是指:对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在通关入境时,由海关核查其是否取得必需的证明文件,抽取一定比例批次的商品进行标志核查,并按照进口许可制度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检测。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