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条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经检验标志不符合规定或者抽查检测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依照《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