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经检验标志不符合规定或者抽查检测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依照《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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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