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第六条
第二章 享受扣除及办理时间
第六条
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并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 制定机关
- 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享受扣除及办理时间
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并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