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第五条
第二章 享受扣除及办理时间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办理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以下简称《扣除信息表》,见附件)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 制定机关
- 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