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应当为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保密。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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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