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
纳税人报送给扣缴义务人的《扣除信息表》,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留存五年。
- 制定机关
- 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纳税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
纳税人报送给扣缴义务人的《扣除信息表》,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留存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