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信息报送方式

第二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应当告知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方式和渠道,鼓励并引导纳税人采用远程办税端报送信息。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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