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信息报送方式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

(二)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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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