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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